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是可以先予执行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