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向其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者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如果单位及时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则新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