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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5:05

一、检察院怎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1、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怎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1)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2)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3)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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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关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认定。

2、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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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认定。

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

5、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等方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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