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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涉嫌犯罪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5:27

一、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涉嫌犯罪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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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九条

二、进行侦查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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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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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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