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十名以上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且劳动者有共同请求的。如果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