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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退补侦查是否有利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8:27

一、犯罪分子被退补侦查是否有利

1、如果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没有认定,犯罪分子被退补侦查有利。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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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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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2、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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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4、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司法审理的程序上,检察机关可以对认定证据不足的或者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楚的诉讼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待犯罪证据及犯罪事实认定后重新进行批捕。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显然是利好消息,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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