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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14 19:20:18

如果精神病人犯罪的,经合法鉴定确定是精神病人的,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可能会被强制医疗。就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强制医疗的申请,以下由醉学网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继续强制医疗的,需要由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对于侦诉机关已经进行的鉴定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决定继续强制医疗是否允许申请复议

继续强制医疗的,需要由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有哪些

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 公诉 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 刑诉法 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 证据 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 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审理组织 合议庭。 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 代理 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对于此类问题有关的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的处理,有关的司法机关会有依据具体的判罚结果进行处理,从而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现实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些许问题,所以具体的操作就是关键,一方面对于事情的处理会有这促进的作用。

强制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规定,但具体强制医疗费用谁出,还没有相关规定。强制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承担。

一、强制医疗程序: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决定机关和申请

(一)决定机关

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组织及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的决定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2012修订)》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你亲戚被精神病人打伤,如果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对其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果你们当地的检察院发现他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经审查,确实错误,他并非 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的,那么他仍需对致人重伤的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 。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鉴定对象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险安全的可能等,对于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就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立法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以及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这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审判阶段,针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时,法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两个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

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资料扩展:

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二是法院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申请强制医疗案件的开庭审理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开庭审理 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 证据 ,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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