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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发布时间:2023-07-26 15:11:58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则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指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是三人以上的重伤,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发生人身伤亡的才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有财产损失的也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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