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是能够申请鉴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就可以提出申请;而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无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