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的理由的,员工有权拒绝待岗。单位不能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员工的工作,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且一般需要与员工协商;如果无故要求员工待岗的,员工可以提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