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哺乳期未满几个月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哺乳期未满几个月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23-04-15 17:49:33

女职工的哺乳期未满十二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单位需要给予其特别的劳动保护,不得在其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安排其加班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未满几个月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
本文【哺乳期未满几个月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作者 劳动纠纷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