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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不明液体,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26 15:53:50

从天而降不明液体

【事件经过】

从天而降不明液体,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5月24日中午11点在南京秦淮区长乐路210号一家水饺店门口,突然雨蓬一声响,一些不明液体从天而降溅落在一名女顾客脸上及腿部,液体绿色后变黄,女子脸部发烫,但是腿上丝袜被烧出若干洞眼。

报警后白鹭洲派出所迅速到场,封闭现场,通知刑警大队前来勘查,同时到楼上走访,楼上均没有人在家,刑警大队到场提取液体回去化验,给当事人拍照取证,等待液体检测结果,究竟为什么液体警方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从天而降不明液体,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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