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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26 15:55:09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当时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醉酒驾驶的问题,而后出现的校车安全得到关注。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校车安全问题也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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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中的第三项与第四项就是今年新增的内容。

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从原来的最高2000元罚款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速从最高2000元罚款可并吊销驾照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从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这是一个新增的条款,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对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来说,脑中“安全”这根神经要始终绷紧,否则即使是雇佣的司机,也会跟着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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