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6 16:10:27

一、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如何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其实,公安机关有的时候可能会先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在这37天之内经过各方面和进一步的调查,查证当事人确实没有参与到经济诈骗的犯罪活动当中就会直接释放了当事人。在已经确认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准备相关的材料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的。

温馨提示:
本文【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