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而量刑标准这个名词,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量刑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而犯罪的情形何其复杂,下面醉学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细化量刑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刑法所给予我们的,仅是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宽泛的量刑幅度。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一贯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刑罚裁量则重视非常不够。往往认为对案件的处理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量刑,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就无关紧要。在对具体案件裁量时,综合考虑案件主客观要件较少,往往看重案件的客观后果或犯罪数额情节。以情节为例,法律虽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法定刑幅度有规定,但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则缺乏明确的解释和操作标准。甚至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情节,其量刑幅度亦是非常宽的。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等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到底应从轻还是减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底是减轻还是免除?并且,法律仅是规定可以”,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有何不可以?此外,只重视法定情节,忽视或者完全不考虑酌定情节的例子在实践中亦屡见不鲜。如对于认罪态度,在量刑时是否应予考虑也成为实践中的问题。大部分判决,对此是不予考虑的。有的虽然明确写明已考虑,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并未考虑。刑事司法对认罪态度所采取的做法,是导致被告人翻供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记得有这样一句名言:没有同情心的正义是冷酷,而没有正义的同情心则变成非理性的情绪。”法官不能成为非理性者,但是,法官亦不能变成冷酷者。想想看,如果法官拥有的是一颗冷酷的心,对案件当事人,那是多么可怕的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况、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处罚。刑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定罪量刑的标准如下: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各地出台了指导意见,以下为广东省发布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2000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量刑不均衡现象是我国刑事量刑领域的顽症,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自2003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开始注重量刑规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在实践中,我们感到量刑基准与基准刑的科学确定,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量刑基准”(也称量刑起点),是指根据某一类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或隐含的量刑要求,进行细化而设定的统一量刑标准。而量刑尺度则是考虑具体的基本犯罪事实所反映的实际危害后果,而增加的刑罚量。量刑基准与量刑尺度相加的结果就是具体个案的基准刑。我国刑罚分则条文中量刑基准是客观存在的,否则任何从重、从轻处罚只能是一句空话,问题是如何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尺度,进而计算基准刑。对此,笔者略陈管见。
一、量刑基准应当结合法官经验确定。量刑基准不同于法定刑起点,来源于几十年来刑事法官的实践经验,是从若干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对该类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犯罪构成要件所判处刑罚量的平均值。在缺乏系统实证分析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群体法官的经验总结。
二、法官经验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尺度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实证归纳;二是演绎推理。演绎法是自上而下地从立法中寻找量刑基准;归纳法则是采用实证方法自下而上从实际判决中寻找量刑基准。对行为犯、结果犯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状况、案发频率等,一般采用实证归纳的方法确定量刑基准较为合理;对数额型犯罪,以演绎的方法,将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较为合理;对于数额犯与非数额犯交叉的犯罪,则可综合运用上述上两种方法确定。
三、“顶线论”、“中线论”和“底线论”都不符合中国国情。对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有学者提出“顶线论”,即以法定刑的最高点为量刑基准;也有学者主张“底线论”,认为基准刑就是法定刑起点;还有学者提出“中线论”,即从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进行逻辑推理,得出一个简洁明了的结果。笔者认为,上述三种主张均是机械适用法律的结果,均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因为刑法关于法定刑幅度的设置本身就并不完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