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杀b结果杀了c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杀b结果杀了c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A犯了杀人未遂罪和故意杀人罪。
杀人未遂的应当判刑。但应当比对故意杀人罪(即遂)的最低量刑标准予以从轻处罚。
具体如何适用量刑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対未遂犯罪的处罚原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你的问题回复如下:A杀B后又去杀C,但是又被C杀死,C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结果是防卫过当,属于防卫过当的过失杀人只要C不存在主观故意杀人的动机一般不会被判刑。记住,C是被动杀人,A是主动杀人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不防卫则会被A杀死,因此,过当防卫引起的杀人结果属于过失杀人的较轻情节。
无罪。
理由及相关法律条文见补充答案.针对于B,B属于胁从犯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最严重的后果不过是判处3年以下,一般是无罪
A和B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刑的轻重需要结合犯罪情节,雇凶杀人者并不一定比实施者判刑要重,反之亦然。比如,A要求一刀捅死C,但是B却不光杀人,还碎尸灭迹,则量刑的时候,B可能会重于A,反之依然。
教唆犯是学理分类,不是法定罪名,因为B是实行犯,就量刑重,毫无根据。
一些人之所以会杀人,是受到他人指使,别人用金钱或是其他的方式指使自己杀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之后,也会供出背后的主谋,很多人也会对其背后的主谋怎么样定罪、判刑有疑问。按实际情况,指使他人杀人,这种一般称为教唆犯,与杀人者按故意杀人罪共犯处理。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并且指使者一般还会被认定为主犯。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属雇凶杀人,雇主与直接杀人者都属于共犯,即法律上都是故意杀人罪,至于怎么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具体情节。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提起公诉,如果没有其他恶劣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将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会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B在审查阶段有重大立功赎罪表现,比如揭发他人其他重大犯罪事实,经调查属实的,将从轻处罚,通常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结束后,法院会根据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再行审理。不过通常是死不了的了,一般会被改判无期徒刑。但被害人家属有权对二者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是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要看c受伤的情况定,如果没有什么伤害的话,b应当不会被判刑。
不作为犯的要求:一,先前行为为犯罪行为,有义务消除先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人不是他杀的,这个不是)。二,职务,身份所引起的义务,比如医生有义务救病人,母亲有义务给孩子喂奶(他又不是警察,最多就是道德层次的减死不救)。三,事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比如马路上躺了个出车祸背撞的人,肇事司机逃逸,如甲将伤着抱上自己车里,就有义务把伤者送去医院,如果把伤者救起来了又扔到别的地方,那就是不作为犯,如果把伤者扔到荒郊野外,使他失去让别人救助的机会,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这里没人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行为,当然不用负责)。记住啊,刑法有没有犯罪考虑两点,不法和有责。这里路人没有触犯刑法的任何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判罪。并且如果先分析是否有责的话,这里被害人的死亡和路人是否救助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太弱了,只能是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刑法里的因果关系才能引起有责,这里的非刑法的因果关系只能说路人道德不够好。刑法只管道德特别恶劣的,普通的还就真不管那么多了)
肯定无罪的,不作为犯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比较难把握,但是你想想,要是路人这样也算犯罪,那小悦悦事件不是一大堆一大堆的人都得从人海中找出来,判个不作为犯,关个几天牢,原因是他们没有良心!!!政府多闲啊,还得一个个都得抓犯人一样把他们找出来。你想想刑法的作用是什么?不就是惩治犯罪,警告别人不犯罪么,要是我的话,我路过了没救人我也是个犯罪的啊,犯罪了档案上就有记录啊,我就不能找到好工作了啊,那就没好对象找了啊,出门邻居都说我牢里蹲过的啊,我这辈子就因为走到一条马路上没有见义勇为,我的一辈子就这么毁了!!!多坑爹!!!那个你说的a和b就算他们死了我也要把他们的祖坟挖出来报仇啊 你说这样社会能安定么。法律不就是为了更好的统治国家安定社会才诞生的产物么,如果管的太严,物极必反,哪里有压迫哪里有造反 国家哪会自己给自己添堵啊,弄出个这么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你说是吧
如果你是应付考试,不作为不是考试重点,了解主要的几个典型不作为特征(我最开始讲的)就好了。
如果你是说生活中的话,那你帮忙报个警吧,这总是可以做到的而且也不危险。如果你实在满腔热血,而且身强力壮,a又特别弱,你良心怎么也过不去,正好最近心里又不爽想出出气,那就上去打a吧,你打伤他了你还是个正当防卫
但是b如果是c直系亲属或者配偶什么的,那还是救吧,这个我记的不是很清楚了,量力而行的救助还是要的,比如送去医院什么的。反正这个不会考
如果C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C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因为被害人其实在C行凶前已经死亡,C属于未遂
如果C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故意损毁尸体,则可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