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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3-01-14 19:28:54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

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

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

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此时,法院往往和犯罪分子进行对话,以犯罪分子缴足罚金为条件减轻犯罪分子的自由刑,而犯罪分子往往在权衡得失后缴足罚金,实现减轻自由刑。实践中多表现为单处罚金和适用缓刑。这种带有交易性的执行往往因依赖于犯罪分子的意志而破坏罚金刑的强制性,软化了罚金刑的权威。

三、罚金刑执行难原因分析

罚金刑的现状是执行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罚金数额在量刑上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特别是立法没有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只以犯罪情节来决定,缺乏科学性。财产刑的目的就是让贪利者没有利,而且还要赔本,不仅仅惩罚其罪行,而且要斩断其继续犯罪的魔爪。如果单纯以金钱罚其罪无异于古代的赎”刑,即以罚代刑,纵容有钱人犯罪,维护贵族利益,是违背现行刑法目的,为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对贪利犯科者施以罚金刑就是让他倒贴一把米”,削减其再犯罪经济能力,侧重于预防其再次犯罪。这里就必须注要他是否有米”,即再犯罪经济能力。如果该犯罪分子穷困潦倒,没有多少米”,还让他拿米”,一是没有必要;

二是勉为其难。

2、罚金刑的执行方法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操作性不强。《刑法》第53条规定的强制缴纳”,因无怎么强制缴纳,有哪些措施可以采取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使执行人员束手无策。

3、法院执行制度不完善。首先缺乏立案制度,是否执行只是审判人员审理时的意见,如果审判时不执行也就意味着罚金刑不再执行,杜绝了该类案件合法地进入执行程序。其次,没有落实责任制,其它案件都规定了办案任务,并建立相关责任制。而罚金刑的执行与否与任务无关,和责任无缘,使得罚金刑无人理睬。最后,就是立法对执行要求不够严格。授权人民法院随时追缴”,以致在实践中变成无期追缴,也就形成一时不追缴。

4、被执行人主客观原因构成罚金刑执行的重大障碍。主观上,被执行人不愿缴纳罚金,往往以为坐牢就不应罚钱。对坐牢往往认为是应该受到的处罚。而给付罚金只是惩罚范围外的事。主观上不愿履行,使得罚金刑都要靠强制来实现,而强制难度必然大。客观上,被执行人因犯罪受罚经济必然恶化,给付能力实际减弱。更有其本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难查,对其个人财产以及他与家人的共同财产难以区分和分割,也必然影响执行工作的进展。

刑罚必须得到执行,这是一道自然的法则,也是我国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罚金刑作为刑种是对犯罪的惩罚,没有执行就是没有惩罚犯罪。这是违背社会正义的,违反社会公众的意志,应坚决解决这一难题,还罚金刑的存在价值。

四、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首先,《刑法》应对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要修改量刑标准,在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情况,确保其有实际履行能力,否则一纸空文不但使犯罪分子未受到惩罚还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得不偿失。基于上述道理,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科以罚金刑。未成年人一般都是依赖父母生活的,本人没有多少财产,让他缴纳罚金无异让他们父母承担,这不但违反罚金刑立法本意,也违反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

其次,适用罚金刑应以公诉机关主张为前提。我国是实行控审分离的刑事诉讼模式。这是司法权被动性,中立性所要求的。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其所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就是原告。他应向法庭主张被告人身犯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主张给被告人科以罚金刑的,他就必须承担该判决内容能够执行的证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目的地查实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并尽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如查封、扣押相关财产,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财产保管人等,为罚金刑的执行进行保全。这样,就使法院裁判时确定罚金数额有底,执行有基础,容易取得实效。[page]

第三、完善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执行案件对待。以移送立案为执行的开始,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任务和责任,改变以往的任意性。执行罚金刑是刑法赋予法院的义务,不允许拒绝。凡处罚金刑均须立案执行,否则就是渎职。按照审执分立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应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这样有利于执行对审判的监督。审判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及时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执行庭依法执行。执结的罚金及时上交国库。

关于执行程序,笔者认为,刑罚的执行应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应增加有关内容,填补这项空白。在立法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按《民诉法》规定的执行措施进行。强调一点的是罚金刑是刑罚,执行罚金刑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公务行为。对抗拒、妨碍罚金刑执行的行为不能等同妨碍民事诉讼执行行为。应一律以妨碍公务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刑罚的至高严厉性。

 最后,丰富罚金刑执行措施。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被执行人逃避处罚转移、隐匿财产使执行无法生根。此时,以自由刑取代就可以给予有效的打击。这应该是可行的。首先刑罚体系中各刑种都是刑罚的一个种类,本质上是一致的,易科不改变处罚的性质;其次,易科自由刑保证罚金刑不落空,体现刑罚必须执行的法治要求;最后,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对外国人的行政罚易科已被证明是有效的。

财产刑易科自由刑不是我们首创,国外早有先例。这是彻底惩罚犯罪,杜绝刑罚落空的有效措施。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当然,在决定易科自由刑时必须有足够证据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拒绝执行,这是易科自由刑的前提。

实践中也有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流动过程中,一时难以实现,如投入合伙、投资入股等,致使罚金刑一时不能执结。此时,宜以中止执行制度来处理。待这一特定中止情形结束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制度较随时追缴”制度显得实在和规范。在中止执行制度中应建立独立的检察监督制度。中止决定应经检察院同意生效并由检察院备案。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检察院否定法院中止执行裁定时应提出能够执行的合法根据,如果提不出则视为同意中止。在中止情形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必要时,通知法院恢复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立即执行

总之,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是个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我们不继努力,但是罚金刑必须象自由一样得到完整彻底的执行,真正取得实效,应该是我们毫不怀疑的目标。

罚金执行的对策有哪些

罚金执行的对策有: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期满不缴纳的,将会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此外,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如何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 罚金 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三)强制缴纳。 (四)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罚金的执行,应该注意什么

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绝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在法院的判决前后都是被羁押的,失去人身自由,而对其判处的罚金刑又是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罚金刑的缴纳、执行要比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复杂困难。应注意确定罚金的履行期限以及在期限届满后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但是“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如何指定 是限制其在刑满后缴纳还是在服刑期间缴纳 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掌握,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的自由刑在一年以下的,可以限制犯罪分子在短期内或刑满后一至三个月内一性缴纳,对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在服刑期内和刑满后分期缴纳。同时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执行措施,避免因时间长久使执行落空。

但是,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无法缴纳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缴纳的,法院应当对其强制缴纳。通过查封变卖犯罪分子财产,冻结其银行存款等方法强制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与其父母等亲友共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进行分割后,将犯罪分子的份额收归国有,而不能将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全部强制执行,否则就违反了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性规定。如果犯罪分子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无法缴纳的,经查证属实予以酌减或免除缴纳。不能抗拒的灾祸,是指出于被执行人意志以外的,不能为被执行人本身的力量所能抗拒的天灾人祸,如被执行人故意制造灾祸,逃避缴纳罚金的应当除外。但是,犯罪分子有财产其为了逃避缴纳而将财产转移或隐藏,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应当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予以追缴,但是,这样做,人民法院就要经常性的调查了解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必定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犯罪分子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责令犯罪分子向其亲友借款缴纳罚金,这样既保证了罚金刑的按期执行,同时也将加强犯罪分子亲友的责任心,进一步协助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为切实保证罚金刑得到顺利执行,笔者认为可以实行罚金预缴制度,即在案件审理期间,责令被告人或动员其亲属将被告人个人所有的钱财,按照人民法院预订的金额交到法院,待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实行这一制度,并不违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相反,可以进一步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诚意,应当等同于“积极筹款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在对其确定自由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这样做,既是保证罚金刑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之一,不致于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也节约了法院今后执行费用的支出。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涉及的是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而犯这些罪的,修订后的刑法均增加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弊大于利。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年龄大约是15周岁,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规定,禁止招收童工,由此说明未成年人除接受赠与,继承遗产以外,就没有经济收人,其犯罪后就无法承受罚金刑的财力,因此,如果对其判处罚金,大多要由其父母或亲属即监护人代为缴纳。虽然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亲属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监管职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负有赔偿责任和义务,但是,从刑事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仅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我国刑罚的原则是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而罚金刑也是一种刑罚,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缴纳罚金,实质上是对监护人进行刑事处罚,株连了监护人。同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缴纳的,执行起来往往更困难,不仅会造成新的执行难,而且还会使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罪犯产生金钱万能,钱能赎罪的错误认识。因此,除极少数未成年罪犯有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等经济来源外,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严格限制。

根据上述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时可以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规定。罚金刑缓刑制度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刑罚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况,其罚金的宣告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是没有经济收人的未成年罪犯。考验期限和撤销条件,可以参照我国刑法关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严掌握,即考验期应当长些,可以确定在5年以上1O年以下,这样更有利于对其的考察教育撤销条件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除此,其违法违纪应当受行政处罚的,也必须撤销缓刑。未成年罪犯在适应社会,从未成熟走向成熟的这一时期内,有了上述条件的约束,可以进一步预防其重新犯罪,也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同时避免了执行罚金刑时株连他人等诸多问题发生。

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支付的困难。一般情况下,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判决罚金交不起应该如何办

罚金是处罚犯罪人员的一种刑罚方式。那如果交不起,法律有怎么样的规定呢?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火灾、水灾、地震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0)4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已无异议。但究竟由人民法院何部门执行却不统一,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执行,有的抽调各庭室的去突击执行。

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较为妥当。首先,人民法院有内部分工,就应当各司其职,充分体现审执分离的原则,涉及执行的事项应由执行局负责;其,执行局在执行条件及实际操作方面均具有法院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执行资源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但终究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有必要对此予以立法加以明确,或者因这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二、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面对罚金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强制性并不能得到体现,影响了罚金的执行效率。

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对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应包括: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只有充分保证了法院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执行员在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刑事判决罚金交不起该怎样办

罚金是处罚犯罪人员的一种刑罚方式。那如果交不起,法律有怎么样的规定呢?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火灾、水灾、地震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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