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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发布时间:2023-07-26 16:32:09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要件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5、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和单位其实都是有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但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都是双罚制,也就是说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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