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患者犯罪若是判处无期徒刑且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若是判处有期徒刑且需要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并没有对此类人做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此类人如果犯法甚至是犯罪的话,照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一般健康的人一样的制裁方式及制裁结果。但在执行上可能会有不同,如果不是判死刑的话,根据其患病情况,服刑期间可能允许保外就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要看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可以不用坐牢;
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处结果,那就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需要坐牢。
1、刑法的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按正常的故意杀人定罪量刑。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需要。
1、得了癌症晚期的人犯罪是否坐牢要看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是癌症晚期,但是他仍有可能被处以刑罚;
其次,癌症晚期不是法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
第三,如果“这患有癌症晚期的人”属于杀人既遂,那么他只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因为当时的情形变化多样,他最后被判处的刑罚还不能肯定是死刑,也许是无期,也许是有期,
第四,被判处刑罚后,该患者可能不适用保外就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湖北一名小偷,多次入室盗窃,在被抓住之后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被警方告知,其中一名受害者是一名癌症患者,而且丢失的那笔钱是救命钱。得知这个情况之后,小偷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他因为入室盗窃罪受到了刑事拘留惩罚。这个小偷虽然是一个惯犯,但是还是有良心的。
当地发生了三起入室盗窃事件,其中一名受害者是一个中老年人,他患有膀胱癌,而且已经是晚期了,家里的1万多块钱现金是用来治病的。在发现这笔钱丢失之后,老人非常着急。老人患病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花了很多钱,所以对这笔钱非常珍惜。本来患上癌症就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钱还被偷了更是让老人雪上加霜。
入室盗窃是一件非常恶劣的偷盗行为,然而这个小偷在被抓住之后还不承认。在警方询问过程中一直试图攻破其心理防线,但是警方用了很多方法都没有成功,直到告诉小偷,受害者是癌症患者之后,小偷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偷东西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小偷也并不是完全丧失良心。选择偷东西也可能是被生活逼迫没有办法,但是有手有脚总归还是能够在社会上找一份工作挣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被金钱的诱惑蒙蔽心灵,那么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终究是害人害己。
小偷在承认犯罪事实之后就被警方刑事拘留了,相信在牢狱中接受教育之后,小偷会有所改变,毕竟他也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人,对带患癌症的老人还是有同情心的,其实许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也并不是完全丧失了良心,经过改造之后还是能够重新做人。
判刑和执行刑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平时经常连起来称刑罚,但这里应该分开看比较好。
判刑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慰藉。对于将死之人,审判还是会正常展开,而且除非是具有(70岁以上老人可以减轻处罚等)法定特殊情节的,基本上故意杀人还是会判处实刑。
但是,对于命不久矣的患者,由于诉讼期间始终在重症监护,没有执行刑罚的条件,一般不会执行刑罚,而是参照保外就医处理。否则万一死在移送的半路上,执法机关要承担相应责任。
犯了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不管当事人被认定为是触犯了何种法律的规定,只要其委托律师处理事宜,并且已经确定自己满足了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之后,就是可以办理取保的手续的,此时由于其还处于刑罚期,故此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取保候审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处理过程:公安机关在接报到有人死亡情况的报警后,会安排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共同到现场开展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和工作,公安机关会先排除他杀的可能,然后确定为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
2、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肯定是已经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治安支队或治安科)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然后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验尸报告是要入案件卷宗保存的,不会给家属的。
3、现场勘查笔录及走访笔录不会提供给家属。现场的勘查及走访笔录是为了结合尸体检验情况确定案件性质的(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或者是他杀),案件性质是会告知家属的。如果现场对死者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需要当时人签字认可的。
4、自杀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为自杀的原因,民警只能通过家属的反映、死者遗书的反映及走访情况而进行推测,(比如因为感情问题、经济问题或是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能说明该人的死因。(例如:高坠、割腕导致失血死亡等等)。
5、尸体检验是需要一定期限(北京一般为7个工作日),你所说有些材料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提供。如果确认为自杀,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后,出具死亡证明,随后办理正常的火化手续。
6、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存在拖拉问题,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拨打110向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所在分局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前发现癌症晚期扩散,病情时好时坏,枪决还是会如期执行。癌症晚期扩散并不属于终止枪决的因素之一。
一、死刑并非为了夺取罪犯生命
死刑是非常严厉的刑罚,我国是现在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还保留着死刑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死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可以对犯罪者进行最严厉的惩罚,还可以威慑企图犯罪的人,同时对于受害者的家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民有安抚的作用,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的作用是无可代替的。
二、绝症不能阻碍死刑的执行
假如死刑犯突然得了绝症,最终枪决会执行吗?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有疑问。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死刑犯得了绝症,虽然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死,但是即便如此,也没有办法阻止死刑的执行,因为死刑的主要意义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是为了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安抚被害者的家属,同时对活着的人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所以即使死刑犯已经得了绝症,最终的死刑还是会被执行。
三、罪犯生病会得到治疗
死刑犯如果得了绝症,是否会对之置之不理,任由其发展,直到死亡?这也是广大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其实并不会,因为即便是死刑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权,所以他在监狱得了病的时候是会得到治疗的。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必须要设有医疗机构,如果犯人所得的病的种类在监狱的卫生防疫计划之内,就可以得到免费的治疗,如果在计划之外可以由家属提出保外就医,这是需要严格的审批流程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立即执行的死刑犯是没有办法保外就医的。
我国的死刑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死缓,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一般是缓期两年执行,如果在此期间表现良好,可以转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而死刑立即执行,在宣判结果后七日之内必须要执行,因此更为严格。
四、两种人不得执行死刑
秉承着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的原则。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针对那些罪行极其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下两种对象是不能够判处死刑的,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里的不满18周岁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在审判的时候,他已经年满18周岁,也算作未成年人来处理。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审判的周期内,从审判到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内怀孕的妇女,而不单单是指法庭审判的时间段。
行刑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药物注射,一种是枪决。在执行死刑前罪犯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探视的申请,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之后,会通知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死刑执行时需要验明正身,并且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确认无误之后再将其交给执行人员。
为了维护社会的人伦常理,死刑是不能够示众的,但是需要对外公布信息,执行完毕之后,法医验明死亡无误,由相关工作人员将死刑执行过程记录在案,并且交给人民法院。
五、死刑终止条件苛刻
停止执行死刑的条件非常苛刻,第一是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案件有误判,需要停止执行;二是该罪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三是如果罪犯此时被发现身体有孕也需要停止执行,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剩余的情况都不属于停止执行的范畴,所以癌症晚期扩散并不能够阻拦死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