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负面评价。笔者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应允许服刑人员婚后生育子女。理由有四:
首先,生育权是以性自由权为基础的。服刑人员显然已经被剥夺了性自由权,当然无法以自然的方式生育子女。
其次,以目前的国情来看,没有为所有已婚服刑人员提供人工授精的条件。
再次,服刑人员无法对出生的子女承担父母的责任。
最后,服刑人员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考虑,服刑人员应限制其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