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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刑事责任有特殊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3-07-26 16:43:05

残疾人的刑事责任有特殊规定吗

残疾人的刑事责任有特殊规定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规定限于同时具有聋与哑的人,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人不在此列,其他残疾人犯罪的与正常人同样负刑事责任。

较港澳台刑法,秉承了中华刑法思想的精华。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著称的刑罚,也注意到对残疾人宽处的刑罚适用制度。现行《刑法》是在充分吸取中华刑法思想之精华的基础上,对包括精神病人及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分别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

较外国刑法,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事业,特别是随着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施行,残疾人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关心、理解、爱护、帮助残疾人,在我们的社会里已形成浓厚氛围。与外国刑法相比较,我国《刑法》充分考虑到犯罪的精神残疾人对自己行为所能负责的程度,将其区分为无、限制与有三种刑事责任能力,分别作出完全不负、减负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符合现代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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