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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的结算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23-04-15 17:51:43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的结算应当由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单位应当在解约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其应得的工资数额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天数来确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的结算如何进行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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