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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26 16:47:12

一、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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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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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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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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