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间歇性精神病申请鉴定
申请人:姜云波,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874867XXXX,系陆**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陆***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陆**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陆**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