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14 19:34:01

刑事诉讼是需要按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来进行诉讼的,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是特别看重证据的,只有具备相关证据才能够认定相应的犯罪行为,那么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是怎样呢?接下来由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他。

2、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

5、其他。

犯罪按照主观意态可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希望或者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如故意杀人,其主观故意就是为了要人命,盗窃,主观故意就是为了要偷到人的钱财。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发生的犯罪,如一般车祸而撞死人,超速而来不及刹车,导致撞人死亡等,这就是过失犯罪。实刑是指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实刑是相对附加刑来讲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受刑事处罚可包括实刑,也可包括附加刑,在我国,附加刑可单独适用。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

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

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

以上是醉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的相关知识,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诉讼的原则来诉讼,这样才是最合理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醉学网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需要和待证事实有关联性。即并非所有提出的证据都会被采纳,只有待证事实相关的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刑讯逼供,暴力手段以及其他使当事人感受到痛苦所做出的证言和提出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理由。

证明程度需要达到确实充分,关于案件的每一个待证事实都应得到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所有事实都要有证据作支撑,所有做支撑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质证程序,所有经过法定质证程序的证据都应该是通过合法手段手机的材料,所有收集的材料都要原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关联性且保证真实可信。以上为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三)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四)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

(五)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七)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

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1、认证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大原则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以下这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伤害 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有以下这些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 是我国 刑事诉讼 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成分,我国实行 疑罪从无 的原则,如果没有充分的 证据 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就无法对罪犯判定 罪名 ,更无法合理量刑,因此,有关 诉讼 证据,我国规定了许多要求。因此,我国 刑事诉讼法 证据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诉法 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 证据种类 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

我国刑事立 法规 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讼、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实践中对该标准认识不一。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解释性规定。

三、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

(一)在勘验、检查、侦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没有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无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方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侦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提取见 证人 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

(一)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就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人证言规定了三种绝对排除情形,即: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或者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一律不采信。与此同时,还规定四种相对排除情形,证人证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予采信,即: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 代理 人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在同一时段,同一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二)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证言采信规则:即1、当庭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当庭改变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3、未出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庭前证言无法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书面证言之间或同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则不采信。反之,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依据。虽然刑诉法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并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不现实。因此,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证人拒绝出庭并不当然排除其庭前证言。

五、关于 犯罪嫌疑人 供述和辩解的排除规则、采信规则。

(一)关于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问题。一般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配合对讯问笔录核对确认。实践中有两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属于文盲,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则可以按手印。

2、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可由见证人或录音录像证明,不影响讯问笔录法律效力。

(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对规范侦查行为,杜绝刑讯逼供、诱供有重要意义。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既是一种要求,更是一种保护。实践中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刑讯逼供、诱供为由翻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已屡见不鲜。

(三)被告人庭审翻供的证据采信规则:被告人庭审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六、关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鉴定意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常作为最关键的定案依据,法国学者弗洛里奥说:“鉴定错了,裁判就会发生错误,这是肯定无疑的”,鉴定意见的这种作用不夸张、不过分。有学者对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分析发现:20起错案中,有15起需要鉴定,其中7起本来能够也应当作DNA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案人员没有作DNA鉴定,在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只进行血型鉴定,并主要以血型相同认定被告人有罪,有2起只进行辨认,并根据辨认结果认定有罪,还有1起未作鉴定或辨认另有3起本应进行足迹、指纹等物证鉴定,但都没有鉴定有7起虽然进行鉴定,但在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案件被错判。

七、关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的审查判断。

实践中每一本刑事案卷中都有说明材料,其中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或者抓获经过最为常见,由于难以归入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应不属于证据。但其中大部分内容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程序性事项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描述其主动投案过程,如能如实供述罪行,则对于准确认定 自首 情节有意义。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抓获地点可能是案件 管辖 的重要依据。一份好的情况说明对于印证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具有重要作用。反之一份不规范、语焉不详的情况说明,会引来不必要的置疑和争论。实践中应从两个方面对情况说明予以规范:

(一)形式上规范。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材料,应当由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签名、盖章。以便于法官对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内容上规范。目前有的说明材料过于简单未能全面反映被告人有重大嫌疑、侦查破案的整个过程等情节,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有的案件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说明材料,给法院审查判断带来困难。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内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1、说明材料所说明的问题应当属于加盖公章侦查机关职责范围内,如果说明的问题超出了该侦查机关职责范围,则可能引发争议。

2、有关说明材料应当相对详细,较为全面地反映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节,特别是对认定被告人自首、 立功 等情节有直接关系的到案经过,应当具体详细。

3、依照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规定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 的案件,一般均须附情况说明。例如 毒品犯罪 案件中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 刑罚 裁量,需要侦查机关出具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不应以需要保密为由,而不出具相关说明。当然,如果相关说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单独列卷,表明密级移送,而审判人员在审查上述说明材料时也应当予以保密。

综上所述,刑诉法在证据上的新要求确实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带来相当大压力,面对新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办案理念,领会、吃透法律的各项规定,将之运用到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这些要求有这些年以来的传统要求,也有这几年根据司法实务而增加的要求。关于诉讼证据,一定要记住,有些诉讼证据是需要保密的,如果该保密未保密,就可能会导致该份证据无效,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本人犯罪。

温馨提示:
本文【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