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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4 19:35:09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劳动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条款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保护法和 劳动合同法 不只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劳动者违反 劳动法 以及 合同法 ,用工单位有权开除解雇员工,如果造成企业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还可能赔偿损失等同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合同法,也应该赔偿劳动者相关权益和有必要进行 行政处罚 。 今天具体来说明一下劳动合同法中比较特别的法律条例。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这里的职业道德就包括履行工作职责、保守从事工作内容信息不得外漏同时还指出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保密原则,可以通过口述、书面等方式传达保密责任和义务。这就是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法中说明:单位企业通过公司一个特色产品而获取利益的,经过 专利 人授权并且要求保密生产出售经营的就是商业秘密。比如某品牌可乐的可乐配方、比如某品牌的原汁原味鸡的腌制配方等。这些都具有保密性。职工员工在签署 劳动合同 时,也同时承诺了保密原则。 如果员工不经意或有意为之透露出公司经营产品的秘密,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巨大问题,经济损失严重。那么员工有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中指出:员工恶意偷窃、透漏公司商业资料秘密并且将秘密卖给公司竞争对手,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除负有赔付公司经济赔偿,根据情节严重依法被判处商业秘密罪:情节较轻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者,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就 保密协议 与劳动者应该具体约定,员工在 辞职 前后,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辞职一定时间内不得公布秘密商业秘密随着商业公开发布,秘密条款自动失效。 简而言之,商业秘密条款就是约束劳动者对工作内容的保密透漏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处负有赔偿义务还涉及 刑事犯罪 。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里的保密协议,都有哪些内容?

保密协议应具备什么内容

用人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传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IP有关的保密事宜。保密协议理应具有下列必不可少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员工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维护商业秘密的内容。有关保密的具体内容和范畴,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准确要求哪些内容、哪些方式才算得上商业秘密,一般包含技术信息内容、运营信息内容,细分化出来,类别诸多。公司还可以选用密秘明细的方法来确立职工保密的标准和主要内容,以防就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及应予保密产生矛盾。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商业秘密有哪些

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由于保密的限期通常会超出劳务关系续存的限期而持续到员工辞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尤其是消除劳动合同书后的一段时间。应约定保密的对策,如竞业禁业与在劳务关系停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决策激发员工的岗位等。应约定传统商业秘密的成本(即保密的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应约定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及其违背保密责任的合同违约责任和补偿条文。

签署保密协议的应注意什么

约定条文中需要确立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和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条文中需要确立用人单位各种工作人员(承包方)的保密责任。用人单位对本企业所确定的商业秘密,务必采取有效的保密对策。约定条文中需要确立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但不适合采用无根据的“坐地起价”的方法。凡约定竞业协议的务必给予员工相对应赔偿金,不然该条文便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以上便是找法网我为各位梳理的有关“保密协议具备什么内容”的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协议的签署可以有效的保护彼此的合法权利,可是我们在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也需要留意协议书是不是有畏公平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的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 23条,劳动 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 专利 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 专利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 盗窃 、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合同法 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 公司法 、 刑法 主要对存在 劳动关系 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 合同解除 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 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 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 赔偿金 。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 侵权责任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 工资 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 合同到期 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 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法是适用于每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条款,对于每一个条款都是结合着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制定的,也是专门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所以,作为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好好和遵守条款,这样才能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劳动保密协议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密协议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主体;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条款;纠纷管辖机构;违约金;其他。最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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