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刑事被害人有哪些权利?接下来,醉学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保护问题。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1、直接损失
其一是医疗费;
其二是护理费;
若是双方对护理费有争议的,可以由鉴定机构鉴定。若是由亲友照顾受害人造成亲友误工的还应支付亲友的费用,亲友的费用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认定。
其三是交通费;
主要就是就医的交通费用
其四是误工费;
其五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主要是指因伤残的被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
其六是丧葬费;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受害人死亡他家人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等。
其一是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其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其三是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五是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亲友资源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10、核对笔录的权利。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12、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 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 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 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证人 、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证据 ,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其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刑事诉讼 当事人包括两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 诉讼 权利。 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 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 证人 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 证据 等过程 5、 申诉 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 代理 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1.被害人得到庭前告知的权利
被害人享有得到全面告知的权利,其中告知的事项不仅限于被害人的重大权利,也包括案件的重要进展和案件的重要信息等内容。
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不仅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裁判之后都应当做好对被害人的告知工作。
2.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被害人享有出庭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出庭的权利及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实务中通常把被害人视为检察机关一方的证人,这种做法实质上忽视了其当事人的地位,损害了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出庭率低的现象。
4.被害人获得独立席位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利参加法庭审理的过程,亲身参加、亲眼目睹整个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5.被害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高检刑诉规则》第四百五十三条:“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检察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发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与自己不一致时,对被害人的独立意见不能打压、限制,而应当认真听取,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协调与被害人的意见分歧。
6.被害人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1)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举证的权利,包括自己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2)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质证的权利,包括对人证的质证和物证的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① 向被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② 询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 对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④ 申请人证出庭作证。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⑤ 辨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7.被害人作证时受到保护的权利
(1)对被害人的询问规则参照证人执行。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2)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隐私得到保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