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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26 17:38:25

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1、认定主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生产、销售假药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假药中的主犯一般都是组织领导出谋划策的人,而从犯一般都是执行人,比如制造假药的听从者,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犯罪情节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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