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野生动物是什么罪
吃野生动物可能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证据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二、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关干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态度、主动程度等。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具体分工、实施的行为等。
(2)证人证言,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3)有关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收购、运输、出售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犯罪对象是否明知、行为的动机与目的等。
2.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证明单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