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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点

发布时间:2023-07-26 18:04:08

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点

从集资诈骗罪这几个字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该罪由两部分组成: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正因如此,使得集资诈骗罪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进行非法集资。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我们可以认定该罪是一种目的犯;第二,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欺诈、隐瞒等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而具体表现一般为,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来使得投资者心动或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第三,集资诈骗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群。集资诈骗通常其被害人数量众多、牵扯的范围也比较广、且具有不特定性;第四,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明显。集资诈骗行为人往往以高额回报和高出正常利息几十倍为诱饵,促使群众愿意投放大量的资金,从而遭受重大的财产利益损失;第五,集资诈骗犯罪者往往是专业人士有组织的预谋操作。该罪的主体知识能力和智商往往很高,他们熟悉融资运作方式,甚至对相关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归为“白领犯罪”。第六,集资诈骗犯罪者多以盈利丰厚的项目作为幌子,如投资房地产项目等。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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