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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6 18:04:44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点是什么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在出口环节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在增值税和消费税。

(2)使用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①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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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上述《解释》第2条规定,“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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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之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5万元以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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