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社保时谎报学历,如果情况严重,构成社保欺诈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立案处理,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将决定书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送达给当事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管辖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当事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查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