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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方式和建议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26 18:39:55

在国外,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有的在提出处刑命令请求时提出,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有的在起诉书以外书面形式提出。因此,在我国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口头形式提出。对于疑难复杂严重的案件,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显得比较慎重。即使是这样的案件,如在庭审过程中有必要修正先前的量刑建议,时间紧急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补充。对于较为轻微的案件,如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则可当场以口头形式提出;如不派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则可在起诉书中以书面形式提出。总之,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方式和建议的种类有哪些

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种类,也应根据不同的诉讼环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等采用不同的类别。根据几个试点基层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前述体现于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此类建议的幅度跨度最大,就是在起诉书中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的条与款即可。

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比如,法定刑幅度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可以提出六至八年的量刑建议。

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按照一般量刑标准可以确定量刑意见的案件,在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期徒刑、缓刑、免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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