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是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对于当事人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先予执行,之后移交给人民法院执行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