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妨害公务案一审的辩护人。被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犯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从卷宗笔录第13页,2015年1月23日办案单位问xx:“当时你为什么要拿刀?xx回答:我当时气坏了,我就想拿刀吓唬一下他们,让他们不要查扣我那么多的香烟。”可知,被告人xx持刀并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只是想吓唬一下受害人。在本案中,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xx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要持刀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只是想吓唬一下受害人。可以说,被告人xx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xx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尽合理。
从卷宗笔录第24页,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xx向公安机关交代:“我想进去看东西丢了没,执法人员还是挡着我,不让我进,我强行要进,执法人员抓住我的头发推了我一把……”及卷宗笔录第26页,办案民警问xx:“在之前的供述中你说烟草执法人员查扣了9件货,现在为何说只查获了两三件?xx回答:之前我不知道那些箱子里装着纸杯子。”可知,烟草执法人员存在暴力执法,先对被告人xx动手,即烟草执法人员先抓住被告人李-伟的头发推了被告人一把,才导致被告人xx情绪激动,持刀吓唬执法人员,不让执法人员查扣那么多的香烟。而且根据xx的回答,之前我不知道那些箱子里装着纸杯子可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查扣了与被告人违法行为无关的纸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虽说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香烟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及查扣了与被告人违法行为无关的纸杯子的这种粗暴又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引发了被告人xx的反抗情绪才致使被告人xx持刀想吓退执法人员而并不是故意要持刀伤害执法人员的。因此,恳请法庭注意这样一个引发被告人xx持刀的细微情节,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