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美术作品的登记也是在当地的著作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的,作品登记的申请表格直接在国家相关单位填写,而且,提交的这些材料也是跟美术作品登记的实际情况有关的,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可以委托给其他人和机构去办理。关于一些细节上的操作流程,是建议大家必须要亲自到登记中心去查询的。
首先,著作权客体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具备就不是著作权的客体。
其次,不予保护的作品有:
(1)违禁作品。包括违背法律法规作品,如反动作品;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如淫秽作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作品,如邪教、迷信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非著作权客体。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ABD
同学你是考试么,要好好看书啊
补充下吧
标准地图属于对事实的描述,无论谁画出来都是一样的,所以北京市交通旅游地图这种肯定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除非有创意的地图,比如手绘,或者其他比较特别的地图,绘图者对地图上的标识有其特定的选择,这种地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评论文章没有争议,因为不是短新闻,属于作品。
审查决定属于官方文件,一般著作权法不保护。
A文表是什么?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信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明确一下A的含义。至少BCDE是肯定要选择的。
著作权是一个大的权利,其中包含很多小权利,各个细分的权利有些能转让有些不能。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著作权客体的定义与特征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客体的定义与特征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特征:
1、独创性。也叫原创性,是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这里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即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保护,是法律赋予著作权利人一种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让权利人在其创作的作品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获得回馈,能获得专一性的价值赋予,通过法律保护,让更多的人有意愿,有激情去从事著作创新,丰富知识产权,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著作权保护是维系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创新、拓展的重要法律保护,也是为哪些辛辛苦苦进行创作的主体们获得认可、获得收益的,防止滥用、侵犯的重要方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著作权的客体有:(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9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对著作权构成侵权,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应为不受著作权保护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详情请参阅:http://baike.baidu.com/view/424861.htm?fr=ala0_1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