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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26 19:09:54

一、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与通奸有什么区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强奸罪加重情形有哪些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而我国对强奸的立案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而不是接触说,这点可能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不一样。由于现在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而要是对幼女有奸淫行为的,按照最新的规定,就会以强奸论,但是在处罚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重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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