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哪些时候能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从犯(《刑法》第27条)。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