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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7-26 19:16:35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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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体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室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是指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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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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