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构建应当是综合的、全方位的:
(1)针对企业结构,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
(2)针对涉密信息,要筛选、挖掘出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手段加以保护,如确定相关涉密资料存放地点、强化涉密信息保存方式,妥善留存证明商业秘密价值的相关证据等;
(3)针对企业员工,要确定相关涉密人员范围,通过培训方式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密意识,并就专门的保密事项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以督促员工在入职、履职、离职的全程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4)应当制定、公示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培训、宣传、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的企业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应的培训、宣传记录。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企业可采取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是: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2、与涉密人员签仃保密合同;
3、对网络行为实行监控;
4、采取加密措施;
5、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依据民法保护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依据 劳动法 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 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一般有几种常见的方法: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
3、做好商业秘密的物理保护措施是对外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步骤。建立和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等级,加强相关保密文件的技术保密程度,增加泄密难度与风险都是企业必须着手处理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