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必然要判处死刑的的罪犯,比如坐顺风车发生的事故先奸后杀的,邪教杀人的,请律师有什么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接下来由醉学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否则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第三,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即使大家都认为是他干的)。
第四,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这种想法往往是危险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所以,律师要为死刑犯”辩护。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死刑(实际上是指死刑立即执行)的四个区别点: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三、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若真的需要对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需要慎重处理,毕竟人一旦处死就没有什么反悔的余地了。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下,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才能够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否则的话一般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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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
律师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否则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第三,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即使大家都认为是他干的)。
第四,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这种想法往往是危险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
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
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如:20年前的内蒙呼格吉勒图案,21年前的河北聂树斌冤案,都是没有确实保障嫌疑人的权利造成的冤假错案,那时的案件处理许多都是遵循有罪推定(有罪类推)原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改革,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审判罪犯嫌疑人倡导“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5、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罪推定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死刑嫌疑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律师也是也是为当事人委托应尽的职责!
律师为罪犯辩护,也是因为罪犯给了律师钱,而律师根本就不会去管自己的雇主有没有犯罪。只要聘请了他们,并给出了很多的酬劳,这些律师就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已经犯罪的人脱罪。 很多网友可能都觉得这样的律师是无良律师,但是每个人都会为了钱去做一些事情,有的人他们是为了钱去犯罪,而律师也是收了钱去帮助别人进行辩护。
虽然说大家总觉得一个职业必须要有职业道德,但是有一些律师为这些罪犯减轻一些刑事责任,也是能够体现出自己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律师,所以日后自己的名声在律师界也是会非常的不错。小编虽然可以理解律师的行为,但是当想起来有一些人犯了很严重的刑事责任之后,律师还帮助他们进行辩护,减少刑事处罚,小编都会随着这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所以说也可能会比较讨厌律师。
不过大部分的律师都是非常好的,他们会免费的去为一些比较贫穷的人打官司,希望这些人能够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并且还有一些律师会拼尽自己的全力去帮受害者收集一些证据,就是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不管是哪一个职业,都有好人和坏人,而这些律师为坏人做辩护,也并不是说这样的律师就是坏人,他们可能也遇到了自己比较棘手的事情。
律师这个职业也是非常矛盾的,有一些律师在给自己的雇主打官司的时候,会找雇主要很多的律师费用。还有一些律师在官司还没有打成的时候,就会选择去收取大量的钱财,而这样的律师也让人觉得非常没有道德底线。小编觉得律师这个职业还是比较神圣的,而且也是帮助了很多的人。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未经法院的审判不得确定为任何人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的,给犯罪嫌疑人辩护,一方面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尊重生命权。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唤李陪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扰磨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等情况,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见,从法律角度上讲,我国是允许甚至是支持律师为犯罪的人辩护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杀了一家三口,罪大恶极,庭审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所决定的事项。
至于律师该不该为其辩护,也有他们选择的权利,可是为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律师辩护也是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必要环节。
当然,于法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制理念精神和 社会 文明程度。于理,受害人家属和 社会 民众,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不难理解吧?
及其对于犯罪分子的恨之入骨心理考量,面对律师为其辩护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吧?
想必为其代理的辩护律师,也会因为 社会 民众的舆论发声,而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吧?但是,无论如何,案件的审理还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公正进行的。
尽管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手段极其残忍,但是作为律师,只要家属聘请,律师必须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以为律师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权利,任何人皆不能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或是自我辩护的权力。
辩护: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刑事辩护:指反驳控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一个人犯“故意杀人罪”,杀害一家三口,罪恶滔天!虽说如此,他依法仍然拥有“辩护权”。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亦可自我辩护。假若被告人自辩不能,同时亦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亦会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案件予以控诉和辩护,最后作出审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亦是生动的“法律课”。
律师依法接受“故意杀人罪”之被告人聘请,为其辩护并无不当!既是职业使然亦有经济收入。再说,审判权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绑架”!
每一个职业律师,估计都曾经被问到过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会为坏人讲话?”不同的律师对此问题回答不同,当年我在课堂上面对某学校法学院近200名年青学生的回答是,坏人只应该受到他应该受到的惩罚,对一个犯了小错的人施以重罚是不公平的。
如今想来,这个回答并不全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设立专业的辩护制度,否则,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而冤假错案泛滥的后果,是国家权威的损耗以及民众对其合理性的怀疑,最后是 社会 秩序的严重破坏。
通俗地将,律师群体孜孜不倦所维护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而是整个 社会 的制度价值,没有了专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制度,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权力将没有任何制约,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这种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也是一名律师,我的回答是:要为他辩护。
我相信很多人会想不通,既然该犯罪嫌疑人杀害三人,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这是他违反国家法律应当受到的惩罚,不应当为他进行辩护。而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将从下列方面进行阐述:
1、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上,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人权和自由。使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进行剥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有律师委托代理。由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律师的委托代理,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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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接不接受委托是律师的权利,反正我是不会接的。但如果是司法局指定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还真是不能不接。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只要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就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其辩护,这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在法院判决他死刑之前(很大概率),他还只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失去一部分权利。但是法律赋予他该享有的权利他还需要享受!让他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律惩处!
第一,搞清楚他的作案动机。为什么酿造如此惨剧。把对他有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问清楚。比如是否有特殊原因以及隐情包含其中。同时我也会问清楚为什么不找直接当事人,而去残害无辜的他人,尤其是孩子!
通常通过一些极端个例的案件,会发现整个 社会 存在的共性特征。然后我会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将此案例详细分析。通过新闻媒体等广而告之。让老百姓看到此类事件的处置方式以及带来的后果。
这也是我跟我的当事人在辩护期间能做到的积极贡献!
第二,我会考虑劝说他考虑判罚以后的事情。来做到有可能较轻他的处罚。比如,酿成惨剧后,在精神上物质上尽可能,尽全力的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一点点弥补!这是我做此项劝说与辩护的根本原因!至于他履行承诺后,有没有从轻处理,那是法院的事!
事情已经发生后,就没有了回头路。只能是接受的同时反思。我出发点就是在精神上,物质上尽最大努力争取一点。也算是顺应法律的本意!
第三,我会提前为他考虑器官捐献的问题。并且站在专业人士的角度,让他为这个 社会 做出最后的一点剩余价值!当然了,这个在量刑判罚的从轻处理至于后期如何认定,那是法官的事。
虽然现在不提倡不鼓励死刑犯捐献器官。但是也没有反对捐献!但是如果我的当事人还有良知的话。我相信他会仔细考虑我的建议。为自己做最后的一点救赎!
建议我们在做出一个脱离自己掌控的决定时,冷静几秒钟,喝杯水,抽根烟!就有可能改变所有!学会掌控自己也是一门每个人都要学会并且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自律自省自强!学法懂法守法!
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 确实,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辩护不能改变结果,如杀害多名小学生的凶手,如驾车冲进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们会被判死,律师还要为他辩护。 第一,职责所在。警察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虽然十恶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不能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愿天下无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近年来平反的冤案,说明了确实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师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下预防冤案发生。律师参与,真的能够预防、减少冤杀案。 第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有的案件,虽然无法改变结果,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有的时候,虽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是根据法律,他确实无罪。 被害人的思维里觉得自己有罪,但是根据律师的多年经验与法律素养知道其实被害人是无罪的。第四,宣传法治。通过律师工作,也能让 社会 公众从被告人角度出发理解法律。
如果你是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刑事辩护理解得还不是很到位。
任何一个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
律师的辩护只是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中的一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站被告人的角度提出合理质疑,法官居中裁判。
法官居中裁判,应当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在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才能更好地认定事实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其作用。
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性证明标准,如果只有公诉方一面倒的指控,而无相应地抗辩,难以保证办成铁案。
除了对事实的认定,有时候同一个行为,该适用什么法律,同样有可能存在争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需要有一个“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关人的生命,更应该慎之又慎,让被告人和律师充分辩护,才有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出经得起 历史 检验的判决结果。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将由国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辩护。
辩护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国家既然设立这一制度,责任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法治进步的要求。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实质上也是协助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和更准确适用法律,力争让无罪的人免受冤枉,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和辩方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实现不枉不纵,只是所站立场和角度不同而已,都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存在应不应该,毕竟这是律师的职责,而且法律要求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有律师辩护。
其实律师在为死刑犯辩护的时候,还是会根据事实来选择辩护的类型的,如果死刑犯证据确凿,犯罪已经是事实了,那么就算有律师辩护,也是只会选择对罪犯进行最轻的辩护,这也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说的有罪辩护。只有当死刑犯没有犯罪的时候,才会选择无罪辩护。
律师给死刑犯辩护其实是职责所在,每个不同的职业都有自己的职责,帮助当事人辩护就是自己的职责,他没有办法拒绝或者选择。特别是一些死刑犯一般都是法援安排的律师,律师就算明知对方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当然普遍的都是最轻辩护。
其次,在案件没有宣判之前其实都不能确认这个人一定是罪犯,就像我们经常在港剧中看到的“疑点归于被告”的说法,就是这件案件只有在审查的过程中,才能从证据中不断的发现疑点,不一定这个罪犯就一定证据确凿。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的过程中,其实也是一个罗列疑点和证据的过程,这是可以避免冤案的。
另外,被告人在没有被最终宣判的话,其实每个人都是有平等的人权的。不能未审先判,就直接给死刑犯定了罪名,这是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的,所以法庭是一个公正的地方,不管是对待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给他们提供保障。
同时,很多人对于法律其实不是很理解的,在这样的做法中其实是可以让大众更理解律师的工作,对于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可以起到宣扬法治的作用。律师这个职业是经常受到误解的,这一点是需要大家能够解开误解的。
为什么情节严重的杀人犯还会有辩护律师给他辩护?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都是非常的不理解的,因为清洁严重的罪犯,那么他为什么还可以去请律师,还可以有律师为他进行辩护呢 ?其实原因是非常的简单的,由于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犯多么严重的罪,都是有权利进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 ,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出发,首先就是罪犯为什么会请律师 ,原因就是因为他认为自己的罪行是没有那么重,不应该背判这么多年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因为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者是别人的诬陷导致自己 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杀人凶手 ,这些都是非常有可能的也是法律上允许 的,
因为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他也可以请相应的律师,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利 ,同时因为有些原因导致了他 被人诬陷或者是某些原因导致他成为犯罪嫌疑人 ,或者是因为某些非常特殊的原因让他犯了罪 ,
这些都是需要他去请律师来帮助自己 ,所以说 这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去请律师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因为在他们眼里面自己可能是被诬陷的 ,自己还可以去争取宽大处理 。
下面我们就在从另一个方面来看 ,律师为什么会为这些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进行辩护呢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律师 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个职业 ,但就算只也可以成为他的当事人 ,因为他有他的权利,去请律师,也有权利可以答应他 。
其实就是在你的眼中,他并不会杀人,也不会犯那么严重的罪行,肯定是有一方面的原因,或者是被人诬陷 ,如果你是充满正义感的律师,你就会毫不犹豫的,而且下这个案件为这个当事人做出辩护 。
所以我们每个人看到一个问题,从他的角度不同,他的方向不同,所以说就会有不同的答案,我们不能光从表面看问题不能从他的表面看,这个人是坏还是好 。因为每一个人独特的特点,从他的表面上看出它的好和坏,肯定是太表面了 。
所以当我们去了解一个人的时候,却发现他的独特之处的时候,你就会发现 之前的对他的认识是自己的一种误解 。希望我的以上答案 可以帮助到你。
很多人在看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会感觉到非常的疑惑,为什么情节非常严重的杀人犯还可以请辩护律师呢?这些律师又能够为杀人犯辩护些什么?其实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是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就算是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在没有最终定案之前也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管是原告和被告都是可以请律师的,如果没有条件请辩护律师的话,那么就会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案件里面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当事人他们都对于法律不是非常的了解,所以这个时候就必须要有律师去查阅案件资料以及向法官陈述案件经过。而且现在很多案件疑点重重,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并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个时候就需要辩护律师去搜集资料来为自己的辩护方寻找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无罪。如果被告方真的是被冤枉的话,那么律师就应该积极的寻找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为被告辩护,这样也算是帮助无辜的人脱离这场官司。
因为现在的冤假错案还是很多的,所以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都会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或者是觉得自己是被陷害的。但是自己因为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而且自己也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所以在法庭上也不能很好的为自己辩解,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证,收集证据以及为自己陈述一些事情。
因为律师是有权利去看相关的卷宗案例以及相关的一些资料,但是当事人是没有这种权利的,所以为了能够让案件顺利的推进,律师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自己承认杀人那肯定是皆大欢喜的,如果被告不承认自己杀人,并且找到了一些自己的证据,那么这个时候律师肯定是要为他辩护的,如果真的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话,那么就不能给原告定罪。
关键缘故律师只认钱,帮出钱那一方,本来是打不赢的纠纷案也要下面,有一次有一个律师一不小心骂了一顿,别人自身就没钱了,还不起另一方的钱,明摆的有白底黑字的借条,还说能赢,他也要帮别人代理商,眼中仅有代办费,哪管打得赢与打不赢! 一不小心臭骂一顿后,之后打电话,不代理商了。
打个例如,一个患者诊断了癌病为何也要到医院里去接纳医治呢?大道理是一样的,便是死还要有“自尊”的死去,要确保其获得辩护的支配权,降低并不是其违法犯罪的罪行和罪行,程序流程上还要公平公正,公平正义,基本上的公民权利也要确保和反映。事实上很多事儿便是一个全过程,全过程通常比结果更关键。包含性命实际上也是一个全过程。仅有先保证程序流程公平才可以确保实体线公平。迟来的正义那不叫公平。
职业道德规范有的刑辩律师的确缺少职业道德规范,可是大量的律师是有自身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底线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由于:
1、无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行凶,最先,做为人,他在法律法规上是有被确保的辩护权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了更好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2、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由于哪些而行凶,法律法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点一点的健全,要从源头上去阻拦残酷事儿的产生,而不是以杀止杀。
律师是八十年代逐渐发生的(解放初期也是有律师),是保障人权的必须,犯罪分子务必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然这一裁定便是不公平的! 自然为犯罪分子辩护并不是为他的罪刑辩护,只是为他的合法权利辩护,例如凶犯,公诉人控告谋杀二本人,犯罪分子只认可事实上杀一个人,那律师就需要找到直接证据来辩护。例如是不是精神疾病,律师就需要找到对犯罪分子有益的直接证据,可是务必是真正的!不允许编造。假如公诉人说的基本上死对头,那的确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只有意味着被告方投案自首绳之以法。
在我国,假如你确实行凶了,另一方没有直接证据,但你又和律师讲了,你行凶的客观事实。这一律师就有权利让你保密性。而且让你做没罪辩护。律师这类个人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假如说你是已经策划行凶,并告知了律师。律师务必要向派出所举报。不举报的话,它是违反规定的。
开设律师规章制度的初心是好的,绝大多数律师也是为被告方承担的,但有一部分律师缺失了做人的底线明知道不能为而为此!煽动被告方请律师打官司从这当中获得花费。古代人有云:不诤不讼!可世人动则就请律师打官司。请大伙儿细想一想,请律师打官司有大赢家吗?拿债务纠纷为例子,十万元标底纠纷案即然获胜最后能拿回要多少钱?并且还搭上资金投入,有的还便是没有还款工作能力,一分钱也拿不回家!其它杂费打了纠纷案的人都了解!还不如宽限期借款人待他有了钱有可能还多还一部分,你要交给一个盆友!
跟赵医生一样,只需出钱,尽可能帮你去医治,肺癌晚期还可以请医师医治,降低痛楚罢了。律师也一样,打不赢的纠纷案,还要去争得,尽可能往好的去,死缓解死罪实质全是要死了,死刑缓期很有可能就能有方法摆脱牢门,之前多见。审判长也是人,限度能够 主观性。其次该国审判长和律师,嘿嘿,没判就达成一致,一起分完钱,嘿嘿。一些纠纷案,律师还可以说算作中介公司。
律师是一门岗位非常好,可是在岗位上边保持活力的另外,不要脱轨外遇。起码有做人的底线和岗位的规范吧。如同农户种田一样也是一门岗位。她们也是有岗位的规范,种什么粮食就在什么季节种一样,不可以摆脱时节种植吧。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他犯错误的。犯错误了一年哪些收益也没了。
律师是社会发展上特珠,犯罪人与律师的关联也是一种劳务关系,在一切正常的状况下(就是不必舞弊),犯罪人雇佣了某一律师,这一律师审理了,他就无论犯罪人的对与错,他都是会给犯罪人作没罪辩护,由于他受聘于犯罪人(自然这在其中包括了钱财和信誉,也是一个律师所需的),他就该为犯罪人尽责去做。
很多人评论说,某个犯罪人是罪大恶极,律师为什么还为他辩护,甚至说这律师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正义感,这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己然是雇佣关系,受雇者就得尽力而为,反之这律师就是没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钱财就得为人消灾啊! 讲个真实的案例:以前有个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还很年轻,就想改嫁,但婆家极力反对,(这事在现在来说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旧的传统观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这事诉讼于公堂,这女子请了一个当时很有名的律师,这律师想了想就写了一张诉状:妾无貂蝉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给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递给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气又急,说:随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委托人争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法律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事实,而是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而对相关证据的发掘整理解释是普通人短期内不足以胜任的工作。至于说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是通过司法系统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实现的,而不是某一个律师单独体现。你认为审判结果不公有几种可能:法官枉法(上诉可以改正,除非整个司法都是黑的),觉得不公方的律师水平不够或不作为,己方证据链缺失。至于必然败诉方的律师,很多不是为了通常意义上的赢,而是不要多输。比如狮子大开口索赔1个亿的,最后赔9000万,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后判徒刑的,您能说对被告来说是输吗?
现在的律师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辩护,不存在输赢,犯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不过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可以给家属提供一点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师从头到尾连卷宗都不看,直接认罪认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
和道德无关以前中国是有罪判定,假设一个人有罪,然后再找他能洗脱嫌疑的证据。现在是无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很多时候公众的舆论容易出现偏差,你觉得哪个人有罪,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现冤案错案,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因为不仅好人蒙冤,坏人也逍遥法外。但是以无罪判定为前提,哪怕由于证据不足,坏人没有被判刑。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坏人逍遥打完而已。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会大众对律师为所有人所不齿的罪犯辩护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对的是国家公检法,在国家暴力机关面前,要捏死一个个人罪犯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律师的出现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实现,找到有利于罪犯的一切证据,挑剔公检法机关对法条的运用,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从而达到完善社会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