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劝逃犯自首是否属于立功
1、规劝逃犯自首属于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 哪些情形不属于立功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有关立功情况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确定,有关立功的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立功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立功的申报和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立功是唯一有效减少刑期的事项,因此应当在服刑过程中,尽量加强立功的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