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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后主动归还赃物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23-07-26 20:01:01

抢夺后主动归还赃物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抢夺后主动归还赃物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主动归还赃物加自动投案,才会构成自首。

当事人犯罪后虽有将所抢手机归还受害人的事实存在,但其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相应自动投案的行为,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归还赃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是犯罪情节,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规定,自首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方可成立:

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包括直接投案和视为直接投案两种方式,直接投案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即向其他有关机关投案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及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等;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来说,他应当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自愿接受国家审判的一种认罪伏法的心态。客观上就是表现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这种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抢夺后主动归还赃物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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