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

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

发布时间:2023-01-14 19:51:27

刑事案件被害人一般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或者所发生的内容进行阐述,那么在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如何陈述自己的事件和相关内容呢?接下来醉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

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

(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

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

首先,为了保证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证据收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包括:

(1)有关机关应依法接受被害人的控告。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会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这是被害人陈述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依法处理。

(2)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说明其法律责任,即诬告应负的责任及其拥有的权利。

(3)在侦查期间,应当对提出控告的被害人提供人身保护,以确保其安全。

(4)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5)对同一案件的数名被害人应分别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其次,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人员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来收集证据。具体包括:

(1)鉴于被害人.的不可替代性,收集被害人陈述应当收集其本人的陈述。

(2)在询问被害人之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害人的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做好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使被害人能充分配合证据收集人员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情况。

(3)在证据收集时,收集人员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害人,不能采取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

(4)在进行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时,收集人员询问应明确简要、通俗易懂,询问态度应当和蔼、平易近人,要有耐心,并在具体询问时须针对特定人士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问题的详细解答,在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需要写相关的自述材料的,对于自述材料它是有相关要求的,是要根据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并且要签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醉学网网站专业律师。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怎么说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X,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被害人XXX和XXX表示真诚的歉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公诉刑事案件3个人打人派出所只提供2个人的证据被害人法庭上怎么讲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五)评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宣判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刑事案件最后陈述词怎么写?

这里给出一个刑事案件的最后陈述词,对于不同的事件,陈述的内容有所不同、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被害人XXX和XXX表示真诚的歉意,由于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对不起,请你们原谅我。其次我向XXX信用社和XXX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请贵单位原谅我。

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

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料,还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处理的原则

1、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4、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7、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故意杀人案原告家属如何陈述

故意杀人案原告家属如何陈述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案

您好。首先想跟您说的是,在侦查也可以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代为申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的工作并不只是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辩护工作。您之前所,不是极度不负责任,就是专业素质太差。建议您赶紧解聘,就近,尽快介入,为您兄长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其应承担的刑罚。如果您和家人认为您的哥哥确实有冤情或者在这起由斗殴转化的杀人案件中责任较轻,那你们应将你们提供的这些情况进行整理,为您兄长向侦查机关进行交涉。如果您所说的属实,您的兄长在这起事件中并无过错,甚至有劝架和正当防卫的事实,那有关机关自然会酌情处理。但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又觉得案情有点扑朔迷离。您兄长倒持利刃,手握利器,用刀柄去劝架,从情理上讲好像不太能说服办案人员。当然,这只是我的一点看法,当务之急是,尽快,为您的兄长换一个专业素质高责任,尽快介入。刑事案件的一般规介入的越早,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家属,不陪偿死者,家属咋办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资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杀人案一事,家属要赔偿,被告拒绝怎么写

家属要求赔偿这是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被告理应作出赔偿。

拒绝的原因?是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出答辩的意思吗?

故意杀人案例

不能这么理解的。

的确该女生想杀A却实际上杀了 B,这属于物件错误。但是刑法上来讲,杀A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杀了B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同样能构成杀人既遂。通俗点讲,就是刑法理论认为,任何人的生命价值都是相等的,一个人杀了A与杀了B对刑法来说是一样的。本案中,女人杀人既遂是肯定了。问题在于她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由于楼主给的条件不是很具体,所以无法明确判断。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她是间接故意。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该女孩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法官很可能会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减轻处罚后会在7年左右。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减轻之后很可能就3年左右。

就看法官是怎么认定该女孩的主观恶意了,间接故意和过失差很多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哪里不明白的可以再联络

铅山县陈家寨故意杀人案

对于发生杀人刑事案件的,应该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犯,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

故意杀人案件

若是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应该不会被判死刑吧?

案情资讯好像不太充分,不过可以告诉你的是,按你的字面分析,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要辩护,应该要从具体案情分析来证明甲并无杀人的故意而只有伤害的故意,例如:击打的部位、击打行为的特点、案发当时甲的情绪、动机以及其他细节。我认为,本案中甲未必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仅仅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争执并不必然引发甲的杀人故意,很可能只是伤害的故意。并且最好找到当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乙也对事故造成过错,那就是被害人存在过错的犯罪案件,可成为甲从轻量刑的依据。再者,设法证明甲当时由于激愤而临时起意,以降低主观恶性。还要为甲逃亡找些抗辩的理由,最好要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13年我相信他们恨意也大减了,只要获得他们的谅解又可以成为甲从轻判决的根据。不过,再怎样也不会太少

房屋诈骗案中,原告如何陈述

所说的“原告陈述”是指在什么时候的陈述?

作为受骗的被害人,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都应该实事求是地讲清楚被诈骗的事实经过就可以的。

天长故意杀人案进展如何了

倾听主流声音,保持头脑清醒

关注案情,可以留意媒体新闻,依法参加庭审旁听。

关注结果,属于司法资讯公开范围,进入人民法院官网申请即可知道

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该怎么办?03-30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会有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不一致的情况,看过《罗生门》电影的大概都能理解,每个人都希望往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来阐述,最后导致事实不清,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会在某些点上难以直接观察出真相。那么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去做呢?

首先,要看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中一方,比如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中一方,那么则可以相对认定其中一方为真。这有的时候像我们玩狼人杀,好人要隐藏自己,坏人则要欺骗大家,则我们就要看其他队友是如何阐述的。

但其实,往往在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时,是找不到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以我们常见的盗窃案件中举例,在盗窃案中是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陈述丢失财物大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盗窃的财物。二是被害人陈述丢失财物小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盗窃的财物。

我们要记得区分原则,根据案件全部实施情况来认定。

(一)被害人说自己丢失了3000元,犯罪嫌疑人说自己偷了2000元,又没有电子数据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就要综合全案来看,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在同起案件另一个被害人家里盗走两个项链,犯罪嫌疑人自己未供述,在公安机关搜身时将其搜出,这种情况起码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可信度偏低,或者累犯、再犯、劣迹斑斑,这些都会造成嫌疑人的可信度降低。另一方面看被害人,如果多次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言辞稳定,对自己丢失财物可以清晰地记得,且在丢失时即刻报案,则可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较强。最后要看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若双方之前根本不认识,被害人冤枉栽赃嫌疑人的可能性就偏低,以上这些情况综合来看就会采信被害人陈述。当然,条件反之,结果亦反。

(二)被害人没发现自己丢东西了,觉得自己没丢东西,或者说觉得自己丢的少,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盗窃的财物比被害人自己觉得的要多,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证,这时,由于孤证不能定罪,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以上,则是被害人陈述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情况下的认定。

总之,要根据个案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区别

区别:

1、概念不同:被告人供述是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作用不同:被害人陈述对于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是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内容包括承认自己犯了罪,并供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用口语供述叫口供,用书面供述叫笔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写供词。被告人如能从实供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证据的一种。

扩展资料:

被告人供述:

由于刑事被告人是起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避重就轻,推脱罪责,逃避打击或者出于其他的考虑,进行虚伪的供述。因此,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据、口供都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

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

因此,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对其有意所作虚伪陈述要负法律责任。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方式:

由公安司法人员或者律师询问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地非法收集。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应该是被害人的单位、住所、公安司法机关的办公地点。

在我国,被害人既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被害人陈述这类法定证据的提供主体。但并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都是被害人陈述。我国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属性,使它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存在根本区别。

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与个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害人陈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告人供述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让被害人直接辨认做案工具做为证据吗?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让被害人直接辨认做案工具做为证据吗?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指认作案工具只能作为视听证据,对案件的定效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种类定为七类,分别为: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但在司法实践中,辨认、指认笔录因其直观性、准确性和固定性,被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采用,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揭露和证实犯罪。

但是,对辨认、指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属性,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抑或勘验检查笔录,因尚无法律予以规定,因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对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式的不规范,以及辨认、指认笔录的归类不清,导致庭审举证程式、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顺序的混乱,降低了其应作为证据的证明效能。在此,笔者就辨认、指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属性及如何规范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式浅谈一点拙见。

一、辨认、指认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对与犯罪有关物品、档案、场所的真实性以及对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不能说清犯罪时间和作案地点进行查实、固定,以及对被隐藏、掩埋或丢弃的尸体、作案工具、重要赃、物证予以追查、提取等,往往通过辨认、指认侦查活动,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迅速侦破案件提供重要依据。鉴于辨认、指认在刑事案件中普遍运用,且辨认、指认又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公安、检察机关均对其作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辨认、指认过程,促进侦查活动合法化,规范化。因此,通过辨认、指认笔录的记载既考量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规范性,又还原部分案件事实概貌,与其他证据相连结,形成翔实的证据锁链,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错案、漏案发生。

二、辨认、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性

辨认、指认笔录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证据的效力和属性,直接关乎该项证据资格的认定。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作为适格证据有其合法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就能作为证据。辨认、指认笔录法律虽未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实发现、证据间的相互制约、保障诉讼正义的效能和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连结的辅助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对辨认、指认笔录的属性,笔者认为,应当将辨认、指认笔录归属于言词证据,其有别于书证: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有别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证物)。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物件,是由主观(辨认人的思想记忆)到客观(物品、场所等)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衍生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鉴于此,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的定性归属于言词证据类,根据辨认、指认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指认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证人证言。但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其特殊性。一是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形式不同。

1、辨认、指认笔录不是单纯的言语记录,而是在侦查部门的主持下,见证人的参与下,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言词而形成的证据。

2、见证人制度的介入。辨认、指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指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一经侦查部门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二是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内容不同。辨认、指认笔录往往是通过记载辨认、指认人的言词,结合提供辨认、指认人识别、鉴别所附材料,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单纯是言词记载。

三、规范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式

(一)司法实践中运用辨认、指认存在的问题

1、常见一份辨认、指认笔录概括反映多起指认活动,辨认、指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且文书记载过于简单。

2、公安部门提供辨认、指认照片、物品,没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书,不能有效说明其合法来源。

3、安排辨认、指认活动不够严谨。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考虑不到位,使辨认人能很轻易地判断出辨认、指认物件。

4、辨认、指认活动存在侦查人员不按要求操作,进行单独辨认、指认,或有明显的诱导行为。

5、辨认、指认活动中,没有指定见证人,而是事后请人签名了事。

(二)规范辨认、指认的程式

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当向辨(指)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物件的具体特征,并制作询(讯)问笔录;应当告知辨(指)认人有意作虚假辨(指)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注明。

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物件,且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指)认物件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在辨(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辨(指)认人进行任何暗示,干扰辨(指)认人的辨认、指认活动。

根据辨(指)认的不同物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当辨(指)认物件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时,选择被辨(指)认的陪衬人员及陪衬照片时,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年龄、气质、身高、发型、脸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复辨认,排除其偶然性。

2、当辨认物件为尸体时,应当有法医协助,让辨认人对辨认物件的衣着、身体特征等进行全面辨认。

3、当辨认物件为物品、档案时,应当混杂相似的同类物品、档案让其混合辨认。

4、当指认现场和涉案场所时,鉴于其指认物件的单向汇入性特点,侦查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暗示和诱导性行为。

(三)完善辨认、指认笔录的制作,增强笔录证明效力

辨认、指认笔录是如实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载形式。辨认、指认笔录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还直接影响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甚至影响到定罪量刑,所以规范辨认、指认的制作程式尤为重要。辨认、指认笔录作为言词证据,在制作过程中,除具有言词证据采集的一般程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制作辨认、指认笔录时,应全面、真实的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和辨认、指认结果,而不仅仅记载辨认、指认结果,忽略了过程。

2、在辨认、指认笔录过程中,应指定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为见证人,全程见证辨认、指认过程,并在辨认、指认笔录上签章。对见证人身份资料应该翔实,便于对其进行利害关系及品格认定。

3、一起指认活动应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认笔录,杜绝一份指认笔录笼统、概括多起指认活动(如多次盗窃现场的指认)。

4、辨认、指认笔录完结后,除侦查人员、记录人签名,辨(指)认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外,还应交见证人签名,并附见证意见。

侦查机关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影方式辅助、固定证据,且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发现其他实物证据时,应当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另行制作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而不应以辨认、指认笔录代之。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需要辨认

在部分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证人进行辨认。辨认的当时有人、物和照片。望采纳

刑事案件中影印件做为证据使用

按照严格法律意义上讲。那影印件作为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一种。

必须是原件和影印件在一起才能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刑事案件中简讯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般很难。若有的话,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才行。

刑事案件的过程被害人如何让被告脱罪

刑事案件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能替被告人脱罪只能是在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相对轻判一些

律师可以和刑事案件被害人调解吗?

律师代表被告人的利益,可以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积极赔偿的、或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诉刑案,还可以就整个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以私了的方式进行调解。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 *** 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凭夫妻资讯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刑事案件中,夫妻资讯(手机通讯、录音等)可以作为证据。但因证明事实的不同也存在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仅蒐集有罪证据,也应该蒐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是实务中,司法机关都没有蒐集无罪罪轻证据,所以实务中无罪罪轻的证据都是有辩护律师蒐集的。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在内。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作为被侵害的物件,了解案件的经过,从这一点来看,被害人在广义上属于证人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方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从而把被害人的陈述纳入了证人证言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与被害人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从证人和被害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来看,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且只能是自然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二者不存在种属包含关系。也就是说,证人不可能包括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即使对证人作证作广义的理解,也不能将被害人列入证人范畴。被害人属于当事人范畴,证人则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和被害人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即证人通过听到、看到了什么提出证言,被害人则通过遭受犯罪分子哪些侵害的陈述来发挥各自的诉讼功能,因而决定了证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差异,两者的证明作用、证明手段、证明效力均不同,因而不能等同看待。《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证据中分别列举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方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上述规定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区别开来,可见,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被害人不属于证人。

刑事案件抓不到做案人,被害人也不想追究了怎么办

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想追究,也要抓的;如果是自诉案件,比如轻伤案件等,被害人不追究了,法律也就不追究了。

仅有被害人陈述可以定罪吗在刑事案件中

仅有被害人陈述不可以定罪。依据处理刑事案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害人陈述不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受害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而且是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的,但是单凭受害人陈述和受害人的辨认笔录是无法给嫌疑人定罪的。

法律分析

被害人陈述是案件中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的一种证据,但是只有被害人陈述是无法定罪的。法定证据类型有八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以上八种证据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除此之外的证据种类不能被当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使用,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收集与认定证据。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

被害人陈述主体的类型有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不管是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凡是属于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造成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损失的人皆为被害人。被害人依据其成为被害人的原因和演变过程,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2.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3.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4.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温馨提示:
本文【刑事案被害人怎么陈述】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