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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判刑之前的刑事程序

发布时间:2023-07-26 20:22:24

一、非法拘禁罪判刑程序

1、立案

非法拘禁判刑之前的刑事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接到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侦查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对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4、审判阶段

非法拘禁判刑之前的刑事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

5、执行

对法院已经的判决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的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判刑之前的刑事程序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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