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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圳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26 20:34:52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圳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圳的措施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订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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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加强技术防范。涉及到公民隐私信息的数据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凭证与操作监管备案等技术手段,实现防护与监管在技术手段上的内置,大幅度提高“内鬼”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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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是加大行政与民事责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技术防护与管理不力,出现比较严重的泄密事件,应当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同时个人权利因此受到严重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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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司法解释首先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即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个定义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从姓名到电话,从住址到行踪,这些都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昆表示,“列举以外的个人信息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换句话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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