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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过量饮酒所遭遇的问题呢

发布时间:2023-07-26 20:56:24

正文

过量饮酒往往会有多个角色参与,由于作用的不同,本文拟分多个部分进行叙述,希望能做出详尽的分析。

如何解决过量饮酒所遭遇的问题呢

饮酒者应当负起主要责任。这是由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决定的。其实,从一开始,饮酒者都可以避免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放弃了,让自己走上不归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就应当应当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起主要责任。

行为人他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物件,对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负责。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我们说违约行为,如果这个标的物还没有交付,现在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那么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找第三人要求他承担责任。但是侵权法它强调的责任自负这个原则。就是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谁造成的行为引发的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在民事行为中,意思自治原则居于核心地位。也正因此,每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就必须要自负其责,否则,每个民事主体就仅仅拥有权利,没有义务,违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也许,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得已的苦衷。但不要为自己的放纵寻找借口。相比喝酒,健康的意义不言而喻,那才是每个人重要的东西。

不管怎样,饮酒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也必须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我们应当确立,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例外,但是这个例外不能过于宽泛。这就是仅仅只是把它限定在那些负有保护义务的人违反了义务造成的责任。现在所要讨论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保护义务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它要从哪里产生,原因是什么。如果在法律上仅仅地作一般例举,确实是太过于宽泛,所以需要对保护义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这就要对该法律问题继续进行分析。

如何解决过量饮酒所遭遇的问题呢

饮酒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馆、饭店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受害人在旅馆、饭店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或许,过量饮酒遭遇的法律问题中最让人困惑的可能就是同饮者要承担责任。毕竟,平常的应酬是少不了的。他们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凭什么让他们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公平原则的引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如何解决过量饮酒所遭遇的问题呢

在实践中,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1)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能因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受害人具有故意,已被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2)所谓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同情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要根据双方第2项所列举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情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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