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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发布时间:2023-07-26 21:10:34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假释考验期的监督机关是谁

从上文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的阐述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人都适用假释。假释的对象只是满足一定时间条件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适用假释的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这是基于保护青少年以及人道主义等进行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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