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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同居女子制造自杀假象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26 21:30:52

【事件经过】

今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据了解,陈某某去年在一家工地打工,跟一女子同居在一起,事发当天下午,陈某某酒后在工棚内与女子发生争吵,随后对女子进行殴打。发现女子死亡后,陈某某将女子尸体扔下楼,制造其自杀的假象。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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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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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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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

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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