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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工作为由

发布时间:2023-07-26 21:40:35

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相关案情简介

以介绍工作为由

阿-科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自己刚认识的22岁的网友柯某瑜从坦洲镇诱骗至某公寓的暂住处,随后阿-科以打耳光、持菜刀威胁等方式两次对被害人柯某瑜实施奸淫。

据被害人柯某瑜介绍,当时自己正在找工作,阿-科则声称自己认识不少老板,可以给她帮忙。

同年7月8日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在某车站将阿-科抓获归案,后在其暂住处缴获作案用菜刀一把。

法院认为,阿-科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阿-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遂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延伸阅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介绍工作为由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以介绍工作为由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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